【和解在後】爭議解決後 藉復和調解解開心結修補關係
【明報專訊】雙方達成共識,是否代表事件完美落幕?很多時候爭議解決了,但心結難解,雙方關係未能完全修復,內心留下永久創傷。《和解在後》中飾演香港調和中心創辦人的谷德昭有一句對白︰「大部分人在做的是調解,我希望能夠做到的是和解」,正是「復和調解」表達的中心思想。
復和綜合服務中心執行總監、註冊社工李倩婷指,復和是一種調解手法,常稱作復和調解,多應用於學校及社福界,處理人際衝突,協助修復關係,「概念與調解很類似,但我們的重點在於解決爭議外,雙方關係能夠達至一個和解」。
一方真誠道歉 一方學習原諒
若衝突發生在不認識或關係淺薄的對象,調解已是最佳結果;但若是同學、朋友、鄰里等長期關係, 「和好」就變得重要,「例如校內衝突,同學之間互相認識,可能是同班或同級,天天接觸,如果無法化解當中恩怨、修補關係,對學習和生活都有很大影響」,要復和調解,一方需要真誠道歉,另外一方需要學習原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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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當事人多一個選擇機會
李倩婷分享一宗校園欺凌個案,有3名學生從中一到中三都一直欺凌1名同學,取笑受害者,差遣他當跑腿買東西後不付錢等;一次他們於課室嬉戲,導致受害者受傷送醫,才揭發欺凌事件。受害者並無大礙,但家長知悉後大為震驚,即時報警,「回看這件事,受害者被欺負3年,是一個長時間傷害;但報警處理,犯事者可能最多被判普通襲擊或者警司警誡而已」。這僅是一個懲罰性質的公義,即以懲罰來抵償錯誤行為,過程中卻未能有效處理受害者的需要和感受,令受害者甚至會擔心遭到報復,因而經常處於驚恐狀態。經過校方、社工與家長商議後,決定嘗試以復和調解的手法處理。
初時3名犯事者態度輕佻,未能真正認知錯誤;但當受害者表達委屈,其家長感到的憤怒、不滿,甚至自責疏忽及無能,引致失眠並影響日常生活,犯事者才真正認知事情的嚴重影響。李指出,「3人親身目睹、親耳聆聽受害者和家人所受到的傷害,令他們羞愧於自己的所作所為,並且反思,最終真誠的向對方道歉」,同時得到相應懲罰作為警誡。受害者接受道歉後,轉介社工輔導,強化自信與社交技巧,漸漸變得開朗。
李倩婷表示,復和調解是解決問題的其中一個方法,期望給予當事人多一個選擇機會,以正面態度處理衝突。有別於調解會議,先由雙方會面,各自表達立場和訴求,有需要時再單獨會議;復和會議會先由主持人分別與雙方會面,了解事件,包括受害者受到的影響及傷害,犯事者的態度、悔意,以及雙方的和解意願。經評估認為合適,才安排雙方會面,旨在製造一個平台讓雙方有表達機會,「我們倡議『復和公義』的概念,盼過程中有雙方參與,受害者能夠表達感受及訴求」。
青少年很常犯錯,亦未必理解到當中的嚴重影響,因此需要讓他們認知錯誤;而受害一方需要透過表達自己感受來得到治療,例如長期受欺凌造成巨大心理創傷,傾訴過程中能更容易釋懷,「若受害者不敢面對,不敢和對方復和,選擇逃避,成效未必理想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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